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