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同火山群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取得的活动成果副本应当提交管理机构存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