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大同火山群内的浮石、火山渣等地质遗迹物品、产品,或者将上述物品、产品运出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