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道德法治等教学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支持、引导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