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