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推动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应用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