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机关、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存在定密不当、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当约谈机关、单位负责人,督促落实保密责任,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