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