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现场检查;(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四)询问相关人员;(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