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机关、单位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各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区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