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关、单位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各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区年度保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