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三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因被撤销、吊销保密资格资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涉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或者移交涉密业务,进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等工作,办理退出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