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因被撤销、吊销保密资格资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涉密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或者移交涉密业务,进行国家秘密载体销毁、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等工作,办理退出手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