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涉密人员岗位变动、保密培训、出国(境)、离岗离职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涉密人员审查、因私出国(境)备案、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