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对涉密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