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