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