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