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督管理,可以为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业务模式提供安全、可控的小范围内部测试环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