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