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业指导,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行业风险预警提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