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引领成员合规经营,反映行业建议诉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