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变更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