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