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