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遗址安全。

在遗址保护区划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