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过四十厘米深层耕作;
(二)将旱田改为水田;
(三)搭建需要地基的温室、塑料大棚;
(四)种植深根系树木、水生作物、深根系农作物;
(五)非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常住居民随意倾倒垃圾、废料、污水;
(六)危及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地形地貌的其他行为。
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应当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废料、污水,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运、回收。
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的深根系树木和深根系农作物的品种,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