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街道(乡镇)、卫生社区(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市、区县(市)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单位授予相应的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