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区县(市)爱卫办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