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创建;

(四)协调开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爱国卫生工作;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七)受理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其他工作。

市、区县(市)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爱卫办),承担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