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粮库、养殖场、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地下管线(廊)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