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