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