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粉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地宿舍、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