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