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