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公共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持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对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整治。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