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