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