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使用激励机制,通过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规划保障、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污染物减排指标减免、用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指标确定等措施促进再生水利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