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再生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在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景观环境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用水;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公厕冲洗等城市杂用水;

(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

(五)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