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产生的再生水,需要对外供应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