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经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产生的再生水,需要对外供应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