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