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