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三十五条有效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