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三十四条有效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