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三十六条有效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