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三十三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