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基金会、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一)参与科技创新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二)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三)通过设立科学技术奖等方式对科技创新进行奖励;(四)提供信息、中介、研发平台、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等科技服务;(五)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