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九章 创新环境第七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战略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重点产业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技术和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