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成长规律和发展需求,引导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等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孵化器新建或者扩建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奖励等财政资金支持制度,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育成机构科学发展,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
科技企业育成机构应当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为进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链条完整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