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中,应当优先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公共生活配套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科研用地,保障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科研用地的,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等。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制度,根据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合理确定出让年期。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的用地需求。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企业租赁期满通过验收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配套建设、提高容积率、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类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用房需求。
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土地、用房的用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相关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擅自改变用房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用房。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