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指南,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引。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