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政策的协调审查,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的连贯性和协同性,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措施有效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