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和本市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