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